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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進中國投資 永豐儼然何壽川私人金庫

北檢今天起訴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見圖)12年徒刑。(資料照)

北檢今天起訴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見圖)12年徒刑。(資料照)

2017/08/17 13:0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永豐金弊案,認定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共謀,投資三寶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何不但傾集團之力替李籌措8000萬美元資金,另指示旗下公司接續違法放貸予三寶集團J&R公司1.77億美元,將集團資產當作私人金庫;檢方今依違法金融控股法等罪,起訴何壽川等19人,並對李俊傑、元太科技前董事長劉思誠發布通緝。

檢方起訴的19人,除了何壽川外,還包括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三寶建設董娘廖怡慇、何壽川特助陳佳興、永豐金董事游國治、永豐餘前董事長邱秀瑩、永豐金租賃總經理葉銳生、永豐金租賃總經理莊耀,以及劉錫瑩、邵茂龍、黃敏惠、陳欣芸、吳忠福、詹舜翔、閔志清、張聲華、黃緒宗、王玉玲、陳品杉等人。

檢方調查,95年間,李俊傑以Star City公司名義,與頂新集團魏應交、美商美林基金共同投資Link Mart公司,而控有部分位於中國上海1788大樓產權。何壽川則以自有的Dynabasic公司持有Star City公司股權,開始對1788大樓進行投資。99年12月,美林基金退股,李俊傑欲行使優先承購權,而有高達1.6億美元資金需求,遂與何壽川共同謀議,由何籌措部分資金8000萬美元。

而後,何壽川指示游國治、陳佳興等人,配合辦理三寶集團資金需求,使三寶以 Giant Crystal公司名義,向永豐旗下的GC公司、SPC公司辦理6000萬美元融資,並私下與李俊傑約定,必須以融資金額的2成(1200萬美元)做為何壽川個人入股Link Mart公司的投資款,使何因協助提供資金予三寶,得以多獲取Link Mart公司3.56%股權的分配利潤。

另外,不足的2000萬美元部分,何壽川明知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科技並無投資房地產或於上海租用辦公室的需求,只指示下屬偽以預付租金名義,挪用永豐餘、元太科技資產,各出資美金850萬元,剩下的300萬美元再由何壽川所設立的Epoch公司出資;而為掩飾犯行,再利用三寶Giant Crystal公司發行可交換公司債方式,讓永豐餘、元太科技認購。

檢方發現,何壽川與李俊傑共同投資1788大樓後,在大樓尚未賣出獲利之前,需支付鉅額的營運週轉金,以及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明知三寶集團J&R公司無實際營運且還款能力不足,何再指示下屬嚴重違法授信原則放貸撥款1.77億美元;且在永豐金董事會上均未據實揭露「參與投資1788大樓」及「分配利潤之事」,致永豐金無法適時採取必要債權保全措施。

北檢痛批,何壽川貪圖私利與李俊傑勾結營私,挪用公司資金作為1788大樓的投資款項,並收取GC公司放貸款利益,倘投資有成即由其私人獲取利益,若投資失敗則由社會大眾承擔損失,將上市櫃公司的資產當作其私人金庫,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影響金融企業的正常發展,所犯情節至為重大。

北檢指出,何壽川於犯後全盤否認犯行,甚於羈押禁見期間,仍不斷透過律師在看守所內違法傳遞文件,並透過律師傳話,指示下屬對外轉達「政治操作」之說詞,企圖混淆視聽,影響司法之公正性,顯見其犯後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億6000萬元,以示懲戒。

至於永豐餘生技涉違法增資案,以及何壽川選任辯護人疑有違法律師倫理規範部分,北檢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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