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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獲不起訴 南檢細分五大罪嫌論述處分理由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右)說明林奕含案偵結情形。(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右)說明林奕含案偵結情形。(記者王俊忠攝)

2017/08/22 12:45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才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誘姦案,台南地檢署今天偵結、對被控訴涉誘姦林奕含的補教名師陳星作出不起訴處分。檢方分別從對未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女子羞忿自殺等五大罪嫌論述,都認定陳星罪嫌不足。

一、在對未滿十四歲與未滿十六歲幼女性交兩部分,檢方調查指查詢同心補習班師生,得知林奕含(民國八十年三月出生)是高二下學期的五、六月才到補習班補習,當時林奕含已滿十七歲,可知陳星認識林女時,林女已滿十六歲。

檢方並調閱陳星與林奕含兩人通聯紀錄,查出陳星是在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以手機聯絡林女;林女是同年六月十四日第一次聯絡陳星,同年八月至十月是陳星密切聯絡林女的時期,縱認識有發生性行為,也未構成對未滿十四歲、十六歲幼女性交罪嫌。

二、利用權勢性交罪部分,檢方調查,林女與陳星師生關係最晚在九十八年六月補習課程結束後已結束,從司法實務見解,陳星只是林女補教老師、對其學校成績無評等權,林女可自由決定上課與否,難認陳星有利用權勢可能。

檢方並調查研判九十八年八月是陳星與林女可能發生第一次性行為的時間點,當時林女已與陳星結束補習班師生關係,又查無陳星曾在林女補習上課期間對林女性交,難認陳星對林女有利用權勢性交罪嫌。

三、強制性交與強制性交致林女羞忿自殺兩罪部分,檢方查出林女遺書未提到遭性侵情事,其大學好友證稱林女有精神疾病、常想自殺,林女自殺前幾天曾與其見面表明想自殺念頭。林女的閨密證說曾在台北見過林女與陳星,當時林女說陳星是她男朋友、很喜歡陳星,林沒說過被陳星性侵;林女幾位高中同學也證稱林女與陳星交往過。檢方調閱林奕含就醫紀錄,都未查出林女遭性侵情事。

檢方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的情形下,堪認陳星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陳星繩以強制性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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