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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反擊提告前男友公司 求償千萬代言費

菲姐日前向法院遞狀對丁男掛名的冠彣討千萬代言費,台北地院今天上午開庭審理。(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菲姐日前向法院遞狀對丁男掛名的冠彣討千萬代言費,台北地院今天上午開庭審理。(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2017/08/23 12:0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情侶分手後衍生官司訴訟!鍋具女王「菲姐」(本名甘玉惠)與前男友丁洋機交往30餘年後爆分手,接踵而來的是雙方爭產官司。女方去年先遭男方提告,要求返還冠彣股份有限公司40萬股,但終審法院認定提告無理,昨判菲姐勝訴;豈知菲姐也反擊,日前向法院遞狀對丁男掛名的冠彣討要千萬代言費,台北地院今天上午開庭審理。

菲姐律師提到,當事人與冠彣間代言關係早在101年底結束,但公司隔年仍繼續銷售印有菲姐肖像的產品,已侵害個人權益,決定提告冠彣要求返還102年度千萬代言費用。冠彣律師則說,公司在菲姐代言期間每月已付30萬元費用,後續因產品已斷貨而未再請對方代言,不解為何挨告,並質疑「為何現在才提告?」同時請求法官駁回訴訟。

法官聽完陳述後,要求原告律師庭後向當事人確認「冠彣有無實際支付每月30萬代言費?」「若有,支付目的為何?」暫時未定下次開庭期日。

回顧菲姐與丁男之間訴訟,女方前年遭男方討要冠彣40萬股;丁男認為,公司成立後將40萬股借名登記菲姐名下,但其未出資也沒以技術勞務方式入股,也未行使股東權利與義務,加上103年時已發函菲姐終止借名登記股份,因而認定菲姐應將股份還他。

菲姐辯稱,她曾投資入股冠彣屬實際經營並管理,得以證明她在公司是持股而非借名登記,且交往期間為事實上夫妻並分工方式經營公司,一直以來均由她主外負責「行銷、推廣、採購」,主內丁男則把關公司財務管理。

一、二審均認定,當大眾提到鍋具就會想到菲姐,而非代理鍋具的冠彣,另根據施姓證人說法,菲姐不時前往公司詢問年度獲利或財務狀況等,足以顯示她不只是產品代言人或掛名股東,判丁男敗訴;最高法院認同歷審見解,昨判菲姐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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