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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案逆轉 改判有罪關鍵在於…

日月光廢水污染後勁溪案,更一審今改判有罪,日月光公司法人逃過一劫免罰。(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日月光廢水污染後勁溪案,更一審今改判有罪,日月光公司法人逃過一劫免罰。(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17/08/24 13:0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日月光涉嫌偷排廢水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有罪,據了解,關鍵在於合議庭認為環保署的見解,不能拘束法院對法律的適用,因此偷排廢水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而非水污法。

據了解,102年10月1日上午,日月光K7廠施工出狀況,造成鹽酸溢流污染後勁溪,涉嫌公共危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隔年10月間,高雄地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廠務廠長蘇炳碩等四人有罪﹔至於涉及公共危險部分,因無證據證明排放廢水對人體造成危害,認定罪證不足。

隔年10月間,高雄高分院依據環保署公文解釋等證據,事業廢水若透過廠內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所排放廢水不屬事業廢棄物,應適用污水法,被告等4人全部改判無罪,另涉及公共危險則維持無罪確定。

2審檢方不服,針對違反廢清法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據了解,更一審認為環保署上開解釋,對法官判決沒有拘束力,還是要以個案認定,並認為偷排廢水應適用廢清法,所以改判被告等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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