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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出大法官釋字702號 色師想回復教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劉男之訴。(記者吳政峰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劉男之訴。(記者吳政峰攝)

2017/08/31 19: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原是國立大學副教授的劉男,91年觸碰女學生私密部位,被學校依「教師法」解聘,終生不得再任教職,直到101年大法官釋字第702號出爐,指終生剝奪教職違憲,校方因而重啟審議,後仍認劉男猥褻屬實,未予復職,劉男不滿,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官認定猥褻屬於性侵害,非「教師法」保障範圍,日前駁回其訴。

釋字702號指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學校解聘、停聘、不續聘者,終身禁止再任教職,完全扼殺改正機會,逾越限制人民工作權之必要程度,有違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

「教師法」後修訂為教師除犯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可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四年後,得聘任為教師。

劉男擁有博士學位,原為國立大學體育系副教授,91年藉著幫女學生測量體脂肪的機會,解開A女胸罩,並碰觸A、B、C女生殖器旁的恥骨,被花蓮地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7月。

劉男上訴花蓮高分院,辯稱行為均經學生同意,且體脂肪研究不是有數據就好,臀圍或體脂肪必須要很準確,所以才沒有隔著衣服測量,法官考量7月徒刑稍嫌過重,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5萬4000元。

學校依判決認定劉男行為不檢,92年予以解聘,終生禁止再任教職,直到大法官作出釋字702號,教育部發函要求重新審議該類教師是否具有再聘任為教師資格,校方才再次開會討論,劉案仍維持不得再任教師決議。

劉男不滿提告,指當時學校認定「性騷擾成立」,但他被判的是「乘機猥褻」,兩者為構成要件不同罪名,處分顯有違誤,且性平會未重新調查,也沒讓他到場說明,程序有瑕疵,要求撤銷處分。

雖然釋字702號保障教師工作權,但依照該解釋而修訂的「教師法」,也依比例原則設下除外條款。法官直指劉男犯下的乘機猥褻罪屬於性侵害案,情節重大,不受「教師法」保障,當然不能再任教師,駁回劉男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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