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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釀33死不起訴 被害家屬:台灣法律不意外

蝶戀花遊覽車翻覆造成33死11傷慘劇,家屬自救會會長陳靖堯(舉手者)。(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蝶戀花遊覽車翻覆造成33死11傷慘劇,家屬自救會會長陳靖堯(舉手者)。(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7/09/04 13:06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蝶戀花遊覽車翻覆造成33死11傷慘劇,家屬控告司機康育薰、領隊蕭如進、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宏父子以及友力通運黃河清、黃鳳珠兄妹業務過失致死,士林地檢署今偵結,認定事故主因是康超速,其餘被告無刑責,但康已死亡,全案處分不起訴,家屬代表陳靖堯得知結果,苦笑表示「不意外,台灣法律就是這樣」。

家屬提告質疑,武陵賞櫻一日遊行程過於緊密,導致司機無法充分休息,且司機連續出勤違反勞基法,駕車時間也超過10小時,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另因車輛老舊、輪胎痕不平均導致無法平均煞停,都是釀禍的原因;檢方調查後,僅認定違反勞基法,未達起訴門檻。

陳靖堯表示,士檢偵結前有傳家屬說明,但他沒有參與,對於不起訴結果不意外,「台灣法律就是這樣」,但他與其他家屬們都不會放棄,還是會找律師另循民事途徑,向蝶戀花周比蒼父子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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