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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違停致車禍 開走車被當肇逃....法官打臉警方

王男去年11月將轎車停放在金山十街與金山忠街口。示意圖,圖中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王駿杰攝)

王男去年11月將轎車停放在金山十街與金山忠街口。示意圖,圖中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王駿杰攝)

2017/09/08 20:03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王姓男子去年將車違停在新竹市金山街紅線,18分鐘後取車駛離,渾然不知停車期間一旁曾發生車禍,警方視他為「肇事逃逸」嫌疑人,王男被開單、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他不滿提出申訴。法官認為,車禍當下,王男不在車上,不構成駕駛行為,事後開車駛離也不構成肇逃刑責,判罰單撤銷。警方調查不嚴謹,慘遭嚴重打臉。

王男主張,他去年11月將轎車停放在金山十街、金山忠街口,18分鐘後取車駛離,並未察覺任何交通事故,現場也未留下粉筆或紙條等相關訊息,警方雖在事後發函通知他到案說明,但他的通訊處並未收到任何通知單據。

王男說,他直到2個月後才收到郵局通知有罰單未領,向警方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指對整個案情毫不知情,警方卻以「郵局有通知,已將文件寄存當地郵局」為由,判定無故未到案說明,將他視為「肇事逃逸」嫌疑人。

警方則說,王男車輛因「紅線違停」造成交通事故,他在事發後旋即駛離,警方發函通知他,得在限定日期到案說明,書函寄送到王男戶籍地址,經由政機關兩次投遞都未成功。

警方認為,王男既未依規定辦理住址變更異動,也沒向監理機關陳報居住地址或就業處所,警方根本搞不清楚他到底住哪,只能依照王男登記的地址將相關通知文件送達,王男未於指定日期到場說明,顯然有故意過失。

而法官調閱相關法令,無論是肇事逃逸或肇事後無故不到場說明,都要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為法源依據前提。

法官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王男並未駕駛轎車,僅將車停置在路旁,即使違規停車,也不能認定他事後將車駛離的行為屬「肇事逃逸」。

另外,王男與警方雖因到案說明通知書函有無確實送達產生爭執,但有鑑於王男本身違停的行為不能認定是駕駛,因此函文究竟有無送達,也不影響本案,警方用法有違誤,判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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