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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生意差 拿盤商寄賣珠寶去典當

吳、張兩夫妻經營銀樓,周轉不靈,竟把盤商寄賣的珠寶,拿到當鋪典當換現,被依業務侵占各判處2年10月徒刑。(示意圖)

吳、張兩夫妻經營銀樓,周轉不靈,竟把盤商寄賣的珠寶,拿到當鋪典當換現,被依業務侵占各判處2年10月徒刑。(示意圖)

2017/09/19 14:5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吳、張兩夫妻經營「美翠珠寶銀樓」超過20年,近幾年經營不善,周轉不靈,竟把鄭姓上游盤商寄賣珠寶一批,一個月內拿到當鋪典當換現,檢察官僅依普通侵占罪起訴,但法官認為,珠寶業互相寄賣是常態,是屬於執行業務行為,應適用業務侵占,改以更重的業務侵占判處兩夫妻各2年10月徒刑,不法所得8百餘萬元沒入。

判決書指出,吳與張兩夫妻自民國85年10月間起經營「美翠珠寶銀樓」,從事珠寶買賣並接受同業寄賣珠寶。鄭姓珠寶中盤商將珠寶寄放於「美翠珠寶銀樓 」,雙方先約定代售價格,售出後再行會算帳,吳、張將珠寶售出,僅需交付約定價款,其餘皆歸吳、張所有,其餘則歸還珠寶即可。

但吳、張兩夫妻因這幾年經營虧損,缺少資金、周轉不靈,竟從104年6月13日至7月10日,幾乎每兩天就拿一批珠寶去典當,典當的現金供給花用及支付票款,鄭某經其他同業告知其放在「美翠珠寶銀樓」寄賣之鑽石,竟然典當在「當鋪」內,前往查看始查悉上情。

此案檢察官依普通侵占罪起訴,可是法官認為,被告吳、張自承自85年10月間起經營珠寶買賣,且接受同業寄賣珠寶並代為銷售,銷售珠寶是其業務,被告2人屬從事業務之人,觸犯業務侵占罪,變更法條判處徒刑,審酌雙方已定下還款期限,被告至今也有依約給付,判處各2年10月,不法所得8百餘萬元沒入或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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