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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癱人 男子判賠702萬元

駕照已被吊銷的男子詹永聖,於104年間超速與陳姓騎士發生擦撞,導致陳男四肢癱瘓,新北地院判詹男賠償702萬餘元。圖為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駕照已被吊銷的男子詹永聖,於104年間超速與陳姓騎士發生擦撞,導致陳男四肢癱瘓,新北地院判詹男賠償702萬餘元。圖為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7/09/21 16:1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駕照已被吊銷的男子詹永聖,於104年間,竟騎車上路,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廣明街時,超速與陳姓騎士發生擦撞,導致陳男四肢癱瘓,被害者提出求償,新北地院判詹男賠償702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04年2月間,詹男的駕照已經被吊銷,同年9月30日晚間,他在新北市板橋區金門街與友人喝酒,仍騎車上路,晚間10點43分行經土城廣明街85巷往90巷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超速與陳姓騎士發生擦撞。

陳男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外傷後腦梗塞、呼吸衰竭等傷勢,經緊急送醫手術治療後,仍受有蜘蛛膜下腔併硬腦膜下腔出血術後、左側顱骨缺損行自體顱骨成形術後、不自主性抽搐、菌血症、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等重傷害,長期臥床,以鼻胃管灌食,四肢癱瘓,無法自行翻身,完全依賴他人協助。

警方到場後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高等法院依酒駕致人重傷罪,判詹男2年徒刑,被害者提出1455萬餘元求償,詹男沒有出庭也沒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由於陳男事故時僅30歲,法官審理後判詹男賠償喪失勞動能力損害、精神慰撫金等合計902萬餘元,扣除保險理賠共200萬元後判賠702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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