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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上花蓮菁華橋「並無讓人驚嚇」 法院裁定不罰

今月8月有民眾擅自闖入菁華橋拱橋上的維修通道。(民眾范才達提供)

今月8月有民眾擅自闖入菁華橋拱橋上的維修通道。(民眾范才達提供)

2017/10/03 17:5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花蓮市知名景點菁華橋,8月時有2名遊客疑似為拍攝美崙溪美景,冒險闖入拱橋上的維修通道,還涉險做出翻滾動作,嬉戲過程全被民眾拍下,引發大批網友熱議,事後兩人遭警方法辦,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日前以「沒有驚嚇他人之行為」,裁定不罰。

今年8月初,18歲的郭男與20歲魏女,於傍晚六點多被發現兩人背著背包,冒險闖入拱橋頂的維修通道看風景與拍照,危險行為嚇壞當地人,事後也引發網友批評「不要命了!」,而花蓮分局警方根據民眾提供資料,循線找到郭魏二人到案,認為兩人行為,已引起部分民眾驚嚇,且有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1項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移送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但簡易庭法官審理時指出,趙姓目擊證人當時並未因該男女攀爬橋樑的行為受到驚嚇,還要二人注意己身安全,而男女稱攀爬橋樑為拍攝照片,且數分鐘後即從橋上下來,難認有以蒙面偽裝以外之其他方法驚嚇他人之行為,故不罰。判決一出引發議論,網路鄉民也質疑聲不斷,指責法官「嫌菁華橋跳的還不夠多嗎!」,但律師林國泰則認為,花蓮分局警方移送法條構成要件不對,才是法院裁定不罰的主要原因。

今天上午花蓮市長魏嘉賢在諮詢相關法律問題後,針對此事件強調,為避免類似行為再度發生,市公所將於菁華橋兩端貼有禁止攀爬橋頂的警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市公所將在菁華橋兩端置放明顯警語及公告,便與法條「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相同,如此便依法有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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