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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電瓶、電瓶線被偷還吃罰單 法官判撤銷

男子的貨車車牌、電瓶、電線都被偷走,事後還吃上罰單,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男子有何故意或過失而撤銷他的罰單。(記者王定傳攝)

男子的貨車車牌、電瓶、電線都被偷走,事後還吃上罰單,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男子有何故意或過失而撤銷他的罰單。(記者王定傳攝)

2017/10/03 21:4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今年4月間,張姓男子的貨車因沒有懸掛牌照,被警方發現開單,罰3600元;張男不服提行政訴訟稱自己直到接獲通知,才知道貨車電瓶、電瓶線、車牌被偷;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張男有何故意或過失,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今年4月13日,張男的貨車因沒有懸掛車牌,被警方當場目睹舉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罰他3600元罰鍰,張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指,他接獲警方通知才發現車牌不見,電瓶也消失、電瓶線被剪斷,後來他回停車處尋找,才發現車牌被丟棄在花盆內,他不是故意不掛車牌,而是遭竊盜,如果又罰他有失公平正義。

裁決處則認為,本案違規時間是今年4月,張男報案時間是5月,可見本件違規發生於報案前;不過,法官調查,張男確實直到貨車遭拖吊才發現電瓶及號牌失竊,且他尋獲車牌後,有詢問員警可否撤單,因員警表示須先申訴,張男隨即於隔日提出申訴,裁決所無法證明張男有何故意或過失,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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