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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聯誼邀舞被拒 男子硬拉被告

30歲的王姓男子參加聯誼聚會,因自覺氣氛好,伸手對藍姓女子邀舞,藍女害怕餐廳外的透明玻璃地板予以拒絕,王男卻強拉右手掌,導致她右手腕挫傷被告。(情境照)

30歲的王姓男子參加聯誼聚會,因自覺氣氛好,伸手對藍姓女子邀舞,藍女害怕餐廳外的透明玻璃地板予以拒絕,王男卻強拉右手掌,導致她右手腕挫傷被告。(情境照)

2017/10/05 19:5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4月,30歲的王姓男子參加基督教未婚教友聯誼聚會,因自覺氣氛好,伸手對藍姓女子邀舞,藍女害怕餐廳外的透明玻璃地板予以拒絕,王男卻強拉右手掌,導致她右手腕挫傷被告,由於藍女不願和解,新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王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檢警調查,王、藍於前年間透過網路社團結識,去年4月30日,2人還參加由陳姓男子在新北市土城區某餐廳舉辦的聯誼聚會;當晚8時許,2人在餐廳庭園散步、走到餐廳外一處有透明玻璃地板的景觀台時,王男自覺氣氛極佳,浪漫伸手邀舞。

藍女因身體不適且畏懼透明地板,予以婉拒,不料,王男仍伸手強拉,導致藍女受傷,藍女原本並未提告,但她事後獲知,王男竟透過私訊向社團劉姓負責人指她要求支付醫藥費、購買名牌包及請吃五星級料理等,她認為王男所述不實,怒告傷害及誹謗。

王男辯稱,當時他以右手握住藍女的左手,以左手扶她腰部,對方拒絕後隨即停手,並未施暴,藍女傷勢與他無關;至於與劉女私訊內容,只是抱怨,並未散布。

檢方認為,藍女在案發後一個月才到醫院接受治療,且她右手腕早在104年就曾受傷就醫,無法證明傷勢是王男所造成,誹謗部分也因王男僅告知特定人,不符合誹謗要件,處分不起訴,藍女不服提再議,高檢署將本案發回。

王男堅稱,當時害怕藍女跌倒,伸手拉她左手,並非右手,不過,檢方調查,王男在案發後曾陪同藍女就醫,診斷證明書還記載:「男仕陪伴,且示範受傷時的姿勢,示範病患左右手如何被拉」,但他並非故意,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審理時,王男認罪,加上藍女不願和解,判拘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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