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同婚登記立法漏洞 法院無法越權填補

律師團對於敗訴部分感到遺憾。(記者吳政峰攝)

律師團對於敗訴部分感到遺憾。(記者吳政峰攝)

2017/10/12 12:4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釋字748號5月出爐,指民法禁止同性婚姻已違憲,要求相關單位於2年內制定相關法令,但同性伴侶方敏與林于立不願再等2年,提告請求法官直接命令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縱使有立法漏洞,法院也「無法」逕為填補處理,這部分判兩人敗訴;但戶政機關拒絕兩人登記也違憲,判兩人勝訴。

北高行指出,釋字748號已闡明同婚應合法,因此拒絕方敏與林于立登記結婚的台北中正戶政事務所已違法;但另一方面卻因立法機關尚未訂定或制定同婚相關法令,法院也「無法」命令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

大法官釋字748號所指「2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北高行解釋,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得於越權逕為填補處理。

方敏與林于立的委任律師許秀雯表示,勝訴部分是同婚運動的里程碑,但對於敗訴部分覺得遺憾,會考慮上訴,畢竟戶政機關只要改變民法解釋,就可接受同婚登記,呼籲台北市政府立刻接受同婚登記,也要求延宕多時的行政院修法小組加速腳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方敏等2人與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間同性婚姻登記事件(104年度訴字第83號)新聞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方敏、林于立與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

所間因戶政事件(104年度訴字第83號)審理結果【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

訴】扼要說明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概要:

原告均為女性,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檢附戶籍登記特別案件

申請書及經2名證人簽名之結婚書約等資料,向被告申請辦理同性結婚登

記,經被告審認原告之申請與現行法令規定及內政部101年5月21日臺內

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釋意旨,關於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係以終

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不符,以103年8月4日北市正

戶登字第10330763300號(即原處分)函復原告2人否准所請。原告2人不

服循序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判令被告對於原

告103年8月1日同性結婚登記案,應作成准許結婚登記之處分。

理由要旨:

一、106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民法以『一男一女』以終

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

生活之目的之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平等權而違憲。

二、被告原處分駁回原告同性結婚之申請理由為:民法上合法之婚姻為

『一男一女』結合,並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性婚姻非民法

上之合法婚姻,故駁回聲請;而原處分所持理由經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認違憲而違法,故本件原處分應予撤銷。

三、本院可否在上開解釋文所示2年期間內,依原告103年8月1日申請之

結婚登記,於民法婚姻等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逕裁判准原告

為結婚登記?

(一)本件有關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雖被宣告違憲,而同

性別之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

之情事下,無從命被告等行政機關為如原告聲明第2項(命被告准原

告同性結婚登記)之處分。

(二)又「兩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

法機關之法院可得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且被告亦陳稱在制定

或修法之期間,可先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為防阻「同性婚姻

」被汙名化最基本方法。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黃本仁、法官張瑜鳳、法官洪遠亮

(本件得上訴)

【附錄】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