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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出礦泉水? 業者侵商標權判賠8萬

佳和食品所生產的「台大」礦泉水。(記者王定傳翻攝)

佳和食品所生產的「台大」礦泉水。(記者王定傳翻攝)

2017/10/12 19:0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灣大學日前發現,有一款礦泉水瓶身外打上「台大」名義,經調查是佳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為,提訴求償;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兩者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判佳和食品賠償8萬餘元,且不得製造、持有、陳列、販賣及使用類似礦泉水。

判決書指出,96及97年間,台灣大學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臺大及台大」商標,指定使用於果汁、水、鮮乳等類別;台灣大學卻發現,佳和食品竟生產一款礦泉水,包裝外打上「台大」字樣。去年,台大發函佳和食品,要求除去「台大」商標,佳和食品反而向台灣大學申請「台大」商標授權使用,並請求「按每年權利金10萬元」計算,但被拒絕。

台灣大學事後發現,仍有台大礦泉水在外流通,因而向佳和求償50萬元,並要求不得再使用。佳和食品則主張,他們的前身萬佳津公司早於96年2月間就使用「台大」字樣,有發票影本為證,而佳和是104年底才設立,去年10月已停止製造銷售這項商品,市面上如果還有,也是之前未收回的部分,縱有侵害商標權,也屬輕微。

法官認為,兩者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加上台大商標的識別性高,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另外,佳和與萬佳津各別獨立,佳和公司不可以萬佳津公司的行為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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