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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司機5個月撞死2行人 賠280萬關半年

高等法院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蔡男6月,不得易科罰金,也不得緩刑。(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蔡男6月,不得易科罰金,也不得緩刑。(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17/10/13 19:2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蔡姓客運司機去年在新北市4月撞死黃姓婦人,不料5個月後,蔡男駕駛客運在台北市沿公車專用道行經仁愛醫院路口時,因張姓7旬老翁突然闖紅燈快跑穿越行人穿越道,蔡男來不及煞停,將他撞死,蔡男案發後自首,並和客運公司共同賠償280萬給家屬達成和解,請求給予緩刑;高等法院今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蔡男6月,不得易科罰金,也不得緩刑。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4月晚間8時,蔡姓客運司機在新北市新店區撞死一名違規穿越馬路的黃姓婦人,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不料,去年9月12日下午,蔡男駕駛客運沿北市公車專用道行經仁愛路三段、復興南路口時,張姓7旬老翁疑似為了趕上公車,突然闖紅燈快跑穿越行人穿越道,蔡男來不及煞停,將他撞死,蔡男向警方自首,並和客運公司共同賠償280萬達成和解,請求給予緩刑。

高等法院指出,蔡男雖然已賠償家屬、和解,但他是營業大客車司機,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號誌、交通人員指揮,或甚至有行人闖紅燈也罷,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蔡男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

此案中,雖然張翁闖紅燈違規在先,但蔡男未注意前方行人穿越道有行人,而將他撞死,也有過失,除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外,同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刑責的規定,因法定刑已提高,因此不得易科罰金,今判蔡男6月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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