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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珠寶業倒債常客、缺乏犯罪意識

銀樓珠寶業示意圖。本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楊政郡攝)

銀樓珠寶業示意圖。本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楊政郡攝)

2017/10/17 11:37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從事珠寶買賣王男,87年間曾以詐術向同業騙取珠寶數百萬元變現抵債,通緝後到案被判2年,出獄後99年至100年間兩同業寄賣翡翠耳環1對、胸針2件、鑽戒1只、翡翠戒指1只(總計約百萬),王某也拿去抵償個人債務,事後又是避不見面,今年通緝到案辯稱他生意垮了,不得以才以珠寶抵債,沒有侵占之意,法官依業務侵占判1年。

據了解,王嫌在87年初甫從事珠寶行業,來往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對外自稱「王維中」,87年3月間因個人資金週轉不靈,向同行珠寶商調貨籌措現款,隱瞞其資金週轉短絀窘境,向被害同業誆稱,他手上有客人欲選購珠寶,保證二周內出售並付清價金,逾期未出售原物交還等,騙取同業珠寶後變現,用來抵償自己的債務缺口,事後避不見面,92年到案被依詐欺罪判2年定讞,95年假釋出獄。

判決書指出,99年至100年間王嫌又從事珠寶業,接受同業寄賣,100年5月王嫌經營失敗,又欠下大筆債務,吳洪女士及莊男寄賣的翡翠耳環1對、胸針2件、鑽戒1只、翡翠戒指1只等珠寶,有上海債主開價100萬拿走這4樣5件珠寶,王某未堅持這是他人寄賣的物品,竟同意用來抵償他自己的債務。

事後王又躲起來,被害人吳洪女士及莊男提告,106年王嫌通緝到案(羈押中),王嫌卻不認為這是業務侵占犯行,說他是生意垮了,不得以才以珠寶抵債,沒有侵占的意思。

法官審酌被告缺乏犯罪意識、飾詞狡辯,而被害人用意是要拿回本錢,並沒有要重罰被告之意,目前王嫌已償還30萬元,依業務侵占判1年,不法所得70萬元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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