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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環島奔波12小時送微罪通緝犯 檢:浪費司法資源

台南警方逮捕張姓通緝犯,護送到花蓮地檢署,驅車來回耗費12小時。畫面非當事人。(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台南警方逮捕張姓通緝犯,護送到花蓮地檢署,驅車來回耗費12小時。畫面非當事人。(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17/10/19 00:1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去年12月本報獨家踢爆檢方陋習,台南警方歷時16小時奔波,將女通緝犯送到花蓮地檢署,當時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傳宗認為有法律爭議,建議法務部修法;但修法未果,事隔不到一年,台南警方16日又逮一名被花檢通緝的張姓男子,涉嫌偽造文書,這次又耗費12小時將人送到花蓮;檢察官認為,此舉浪費司法資源,希望法務部能認真檢討。

張男疑涉財務糾紛,被害人在花蓮提告偽造文書,是最高本刑5年以下徒刑的輕罪,台南警方循線逮到人,由於路程遙遠,要加強戒護,因此派出所兩名警員停止其他勤務,16日下午專程開巡邏車從台南沿國道3號北上,繞經宜蘭到花蓮,再經南迴公路返回台南,歷時12小時才押送通緝犯,返回台南已經是17日凌晨。

這不是台南警察機關第一次載送人犯到花檢,去年12月,警方也曾押送一名女詐欺通緝犯到花檢,歷時16小時才回到台南。當時有警員抱怨,在通訊發達的年代,若被害人在台北提告,嫌疑人向警方溝通,就近到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即可,但檢方不顧員警的人權,再遠都要警察送人犯,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批評檢方是活在「史前時代」。

這項批評引起法務部討論,認為有修法必要,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也維護警察人權,不過批評引來檢方不滿,有檢察官宣稱「偵查不公開」,認為案件有管轄權無法轉移,還私下打電話,劈頭就責罵警官,用意似乎是「提醒」別透露太多檢、警潛規則讓媒體知悉。

有檢察官打臉稱,所謂「偵查不公開」是對檢察體系外不能公開,但檢察體系內互相通知不是難事,如果只有微罪、沒有羈押問題,地檢署間可互相幫忙代訊問;例如,日前台南抓到一名中風半身癱瘓、遭高雄地檢通緝的侵占案通緝男子,警察變成看護,將半癱男子抱出、抱入,從台南送到高雄,其實南檢、雄檢間可以互相配合,傳真資料代訊,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也維護警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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