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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送通緝犯600公里 台南警反彈了

台警方2度解送通緝犯到花蓮地檢署,引起台南警界反彈。非當事人。(資料照片,記者王捷攝)

台警方2度解送通緝犯到花蓮地檢署,引起台南警界反彈。非當事人。(資料照片,記者王捷攝)

2017/10/19 06:2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警2度奔波,送通緝犯到花蓮地檢署,引起台南警界反彈,當時花檢澄清:「落網地的地檢署及法院並無管轄權」,但遭警方打臉稱,去年9月新竹縣抓到一名台南縱火通緝犯,南檢檢察官考慮警方舟車勞頓,加上有颱風,就近解送到新竹地檢署視訊遠距訊問;警方以這個例子自嘲,遠端訊問是可行的,但不體諒警方的檢察官,就把警察當成送通緝犯的「鴿子快遞」。

為何台南抓到的花蓮通緝犯,一定要送回花蓮?有偵查佐舉例,檢察官收案,可以想像成偵查隊收派出所案件,沒功獎、沒核分、沒獎金,只是增加公文量,微罪更是開個10分鐘庭就飭回,收案已經很麻煩了,哪有可能A分局偵查隊會幫B分局偵查隊收案?換成落網地的檢察官當然不願意收。

雖然刑訴法85條規定,通緝書內應載明解送地點,加上第91條規定,24小時內可到達的地方,但台灣就這麼小,除非送好幾個地檢署,否則24小時內通緝犯都送得到,也因這兩條刑訴法,成為檢方要求警方解送通緝犯到原地檢署的依據。

但是有警員舉例,去年9月新竹縣警方就逮捕一名被台南地檢署通緝、涉嫌放火案的蘇姓男子,依據刑訴法101條蘇男可能遭法院裁定羈押,依照往例新竹警方要將蘇男解送到台南,不過當時南檢體諒警方舟車勞頓,加上有颱風,因此當天就安排了視訊遠端訊問。

警員指出,以新竹例子來說,放火罪可能被聲押的案例,都可用視訊遠端訊問了,何況這次台南警方是移送偽造文書這種微罪,用視訊代訊也不為過,只是看檢察官願不願意體諒警方,不好的檢察官把鴿子當快遞,法務部應明訂多遠才能啟動視訊遠端偵訊,減少檢、警間解送通緝犯的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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