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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國考分數評定 救濟應該這樣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蕭男敗訴。(記者吳政峰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蕭男敗訴。(記者吳政峰攝)

2017/10/21 10:5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蕭姓男子105年參加勞動部辦理的技術士技能檢定,自認申論題作答頗佳,未料成績不及格,無法取得證照,氣得提告要求撤銷不及格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試卷經由合格監評人員專業評分,形式並無明顯錯誤,且蕭男對成績有意見,提告應請求重新評分,而非撤銷評分,因此判他敗訴。

北高行行政庭長許瑞助表示,考生若對成績有疑義,應先向考試機關申請複查、訴願,還是不滿意,再到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此外,考生提告應主張對他有實益的請求,如:請求法官作成重新評分或成績及格的判決。

許瑞助指出,申論題考試由監評人員核分,屬專業判斷餘地,法官僅能就程序上是否有重大錯誤、試題有無重大爭議、計分有無疏漏等客觀事實進行裁判。

蕭男105年參加第2梯次營造工程管理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多為申論題,他信心滿滿作答,沒想到一接到成績單,平均分數53.5分,未達60分及格標準。

蕭男申請複查,確認分數加總與成績單登記相同,只好提起訴願,卻又遭駁回,氣得提告,主張已充分作答,答題方向也正確,請求撤銷勞動部不及格分數。

北高行合議庭表示,對於考試決定的審查,法院僅就是否遵守程序、適用一致考試標準、根據正確事實、有無違反通常評分標準等事項納入考量,至於監評人員依學術或經驗專業作出的衡鑑評分,法院應予尊重。

蕭男參加的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包含繪圖、計算及問答題,成績以初閱與複閱的平均分數為主,如果分數落差太大,才交由監評長評閱,合議庭認為設計符合「職業訓練法」規定,並無問題。

合議庭指出,蕭男提告僅請求撤銷原處分,對取得證照並無幫助,應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勞動部重新評分或作出考試成績合格處分,對他才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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