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度酒駕踢到鐵板 2審逆轉判7月將入監
2017/10/23 12:0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簡姓男子前3次酒駕被抓,分別被判處罰金、徒刑,不用被關,第4次再犯落網,地院仍判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後,2審逆轉改判7個月徒刑,需入監執行。
判決書指出,簡男自99年至102年止,曾3度酒駕被查獲,分別判處罰金65000元、徒刑3月和6月確定,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不料,今年1月24日晚上,騎機車行經屏東市龍華和公華街口,第4度酒駕被抓,酒測值為每公升0.54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屏東地院審理後,判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方認為太輕,無法產生嚇阻作用,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合議庭法官認為簡有多次酒駕前科,不宜輕縱,改判入監服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