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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酒駕、再犯肇事逃逸 法官判1年1月不給緩刑

3次酒駕、再犯肇事逃逸, 法官判黃姓男子1年1月不給緩刑。(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3次酒駕、再犯肇事逃逸, 法官判黃姓男子1年1月不給緩刑。(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2017/11/01 13:0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48歲黃姓男子,有3次酒駕的紀錄,分別判處拘役55日、5月與6月徒刑,駕駛執照還被吊銷3年,他不但無照騎機車,還撞傷機車騎士逃逸,台中地院審理時,他宣稱上有高齡父母,下有3名女兒,已經跟被害人和解,希望法官輕判,「給我一次機會」。

但法官認為他曾多次酒駕,這次肇事雖未酒駕,但卻肇事逃逸,「輕視用路人安全」,依肇事逃逸罪判處1年1月徒刑,不宣告緩刑,讓他入獄反省。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今年6月8日晚間8時許,騎機車行經南區濟世路時,撞傷騎機車的陳姓男子,陳男受到擦傷與右腕橈尺骨關節「半脫位」等輕傷,黃男疑因駕照被吊銷,逕自騎機車離去,台中地檢署認為他不僅觸犯1至7年徒刑的肇事逃逸罪,且他有酒駕前科,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聲請法院加重量刑。

台中地檢署偵查與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採用哀兵戰術,他說,「父親80歲,母親77歲,有太太及3個女兒,我不應該犯錯,我不應該肇事逃逸,我父母親年紀大要由我照顧,希望給我一次機會」,他並出示賠償陳男6000元的和解書,希望法官能輕判或給他緩刑機會,不用入獄坐牢。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卻斟酌檢方的意見,認為黃男雖與陳男和解,但之前有多次酒駕前科,與肇事逃逸罪同屬「危害用路人」的犯罪型態,不適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黃男是「輕視用路安全」,依據肇事逃逸罪判處1年1月徒刑,不宣告緩刑,必須入獄,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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