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性侵、電擊、綁架樣樣來 重判7年確定
雲林嚴姓男子不甘女友小淑〈化名〉要求分手,將她拖入車內用電擊器凌虐,還當街綁架小淑載到汽車旅館性侵,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嚴男7年徒刑確定,圖為案發摩鐵。(資料照,記者林國賢翻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雲林嚴姓男子不甘女友小淑〈化名〉要求分手,將她拖入車內用電擊器凌虐,還當街綁架小淑載到汽車旅館性侵,小淑被擄4天後,趁嚴男外出時脫逃,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嚴男7年徒刑確定。
23歲嚴男和24歲小淑同居半年,小淑不堪嚴男有暴力傾向,提出分手並聲請保護令,嚴男還和與小淑弟弟也結怨,去年10月9日凌晨1點多,嚴男藉口要和小淑弟弟和解,約小淑轉交和解書,兩人見面後發生爭執,嚴男把小淑拖進轎車後座,拿電擊棒電擊她的手、腳等處,小淑趁他不注意時報警,警方到場逮捕嚴男。
嚴男被捕後獲釋,3天後和友人當街綁架小淑、強押上車,嚴男為躲避警方追緝,載著小淑輾轉到雲林、南投、台南等地摩鐵投宿,還硬上性侵小淑,同月15日凌晨,嚴男車子在台南交流道拋錨,徒步把小淑帶往摩鐵,小淑趁嚴去櫃檯時打電話求救,嚴男翻牆逃逸,2天後在家人勸說下投案。
台南高分院認為,嚴男和小淑發生激烈衝突,小淑不可能同意發生關係,加上小淑曾踹破車窗,卻引來嚴男掐脖壓制和恐嚇,導致小淑脖子、四肢多處受傷,犯後未取得小淑原諒,因此維持一審7年徒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