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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狂強摸女子又辱警 判刑13月

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強制猥褻和侮辱公務員罪,各判鄧男10月、3月徒刑確定,其中判3月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情境照)

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強制猥褻和侮辱公務員罪,各判鄧男10月、3月徒刑確定,其中判3月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情境照)

2017/11/20 14:0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鄧姓男子約出姊妹花小舒和小薇(化名)到KTV唱歌,離去時,鄧男和小舒發生口角,竟勒住小舒脖子和拉扯頭髮,把她拖到KTV附近花圃,強壓在地後,掀開小舒上衣摸胸和下體,警方聞訊到場後,鄧男還辱警罵三字經,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強制猥褻和侮辱公務員罪,各判鄧男10月、3月徒刑確定,其中判3月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30歲鄧姓男子前年6月30日凌晨,邀約心儀的姊妹花23歲小舒和21歲小薇到桃園某KTV唱歌,小舒不滿鄧男找另名男子到場,雙方發生口角,鄧男竟抓狂以右手勒住小舒脖子,抓她頭髮把她從KTV大門口,強行拖到附近花圃,再掀開她上衣,伸手撫摸胸部,接著又強脫她的裙子撫私處,員警到場後,他還對警方辱罵髒話。

鄧男承認當時酒醉辱警,但否認猥褻,辯稱案發地點在大馬路旁,行人不少,他不可能公然猥褻;高院不採信他的辯詞,認為小舒指證歷歷,犯後無悔意也未和解,依強制猥褻和侮辱公務員罪,各判10月、3月徒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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