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店長襲臀實習生 法院要他付出這些代價...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白男在知名肉食品業者北市某分店擔任店長,但遭店內實習生阿美(化名)指控,前年7月多次藉機摸臀或小腿,次數不下10次,甚至離職前一天仍遭襲臀。刑事一審認定,被告確有襲臀行為,但能被明確指出且未逾追訴時效的有2件,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論處,合併判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民事部分,則要賠償6萬元精神慰撫金。刑、民均得上訴。
已婚且育有3名子女的白男被控,經過被害人身旁除了會藉機碰身體外,見其他員工未注意時偷摸女實習生;被害人強調,「他(指白男)隔著裙子摸屁股,他只要一經過就會撩一下...這樣次數不下10次」。
此外,令被害人印象深刻的是,前年8月15日即將離職,但她前一天站在收銀台結帳時,仍遭被告襲臀;她還原事發當時提到,被告藉故蹲下開抽屜、假意要拿東西,再伸手順著裙子摸屁股。她隱忍月餘後告知校方,離職同時也向總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向檢方提出告訴。
而白男出庭時雖承認觸碰被害人臀部,但辯「一起處理貨物,不是故意去碰到」,否認性騷擾犯意。
刑庭法官則根據監視器畫面,錄下被害遭襲臀後、人「微往右縮」動作,認定被告確實涉犯「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罪」,並認為他在工作場所不思尊重女性員工,且犯後態度不佳,同時未取得被害人原諒,針對2次能被明確指出、未逾追訴時效之犯行,各判拘役30天、40天,合併應執行60天。
至於民事方面,被害人求償50萬元名目包括,無法繼續實習之6個月工資損失共17萬元、返校就讀額外繳納學雜費用5萬元、歷次往返心理諮商支出交通費1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27萬元。被告則以原告未提出相關單據、被索賠金額過高等理由,請求駁回原告訴訟。
民庭法官認為,被害人真正離職原因並非性騷擾事件,且就其提出證據無法證明心理諮商或就診事實存在,審酌雙方現況後,日前判賠精神慰撫金應以6萬元。而被告事發後已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