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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五天就職災眼瞎 獲賠279萬

廠區研磨機碎片噴飛射進蘇姓員工左眼,害他失明,新北地院判工廠與當時操作研磨機的傅姓女工,須賠償蘇男279萬餘元。(記者陳慰慈攝)

廠區研磨機碎片噴飛射進蘇姓員工左眼,害他失明,新北地院判工廠與當時操作研磨機的傅姓女工,須賠償蘇男279萬餘元。(記者陳慰慈攝)

2017/12/02 21:07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蘇姓男子去年3月到新北市一家磁磚工廠擔任送貨司機,上班第5天,他被行政助理要求進入研磨磁磚廠區幫忙出貨,未料廠區研磨機未罩上防護罩,其中一塊碎片噴飛射進他左眼,害他因此失明,事後蘇男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判磁磚工廠與當時操作研磨機的傅姓女工,須賠償蘇男279萬餘元,可上訴。

磁磚工廠反駁,蘇男是送貨司機,未經主管授意,不該進入廠區,事發後公司馬上就給付2萬元補助金,蘇男住院期間,公司也提供照護,並願在薪資不變的情況下,安排他回公司做簡易工作卻遭拒,且曾有員工目睹蘇男傷後仍能騎機車、開車,認為蘇男不願工作,只想要高額補償金。傅女則說:「我沒錢賠他」,他的視力比她還好。

蘇男表示,應徵工作時,老闆說其他員工如有工作需要幫忙,他需做配合,他答應了,所以當天行政助理說工廠急著出貨,要他幫忙包裝,他才進入廠區,左眼失明讓他非常痛苦,因此向工廠與傅女求償354萬餘元。

法官認為,依據規定,負責人與操作研磨機的工人,應於每日作業前,讓研磨機先試轉1分鐘,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戴防護罩情況下試轉3分鐘以上,但工廠卻未要求傅女作業之前,先做這些檢視,亦未要求進入廠區員工需配戴安全帽或護目鏡等防護配備,認定蘇男受傷屬職業災害,依據相關資料單據,判磁磚工廠與傅女須賠償蘇男27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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