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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逼車肇逃 司機逾期到案判免罰 警怨:尊重

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彰化路段惡意逼車釀小貨車翻覆,警方依法開罰。(國道七隊提供)

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彰化路段惡意逼車釀小貨車翻覆,警方依法開罰。(國道七隊提供)

2017/12/06 09:10

〔記者湯世名/彰化報導〕開惡例?1輛大貨車在國道3號彰化路段疑因惡意逼車,造成小貨車翻覆駕駛受傷,法院認為警方舉發逾3個月,日前判大貨車司機免罰,國道七隊警方今揭示當時影片強調,事故發生後大貨車肇事逃逸,過濾比對1個月後查出司機行蹤,司機卻消極拖延,遲至3個多月後才到案,明顯有故意脫罪之嫌,對於法院判決,警方只能予以:「尊重!」

1輛大貨車去年12月行經國道3號北上205公里彰化路段外側車道時,因前方車子太慢,逼近後迫使前車讓開,大貨車司機又迅即往左側開,導致左側小貨車翻覆,女駕駛受傷住院。國道七隊員警處理時,司機否認惡意逼車,並認為肇禍主因是相關車輛車速過慢,因此拒簽罰單,承辦員警告知「我們會以郵寄方式送達」。

經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陳男「任意以迫近閃燈、驟然變換車道等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警方開單告發,重罰2萬4000元,並接受道安講習,警方的告發單隔年3月16日才寄達大貨車司機。

該行政訟訴日前由彰化地院審理終結,法院認定,陳男惡意逼車肇事,罪證明確,惟警方未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逾3個月不得舉發」的規定告發,因此原處分撤銷。

對於大貨車司機判免罰,國道七隊今天揭示當時的事故影片指出,當時大貨車司機肇事逃逸後,警方因故無法立即得知大貨車車號,遂循線調閱行車影像,並逐一清查過濾比對,於今年1月17日通知大貨車司機到案說明,不料對方卻消極不配合,還聲稱工作忙碌忘記,遲至今年3月12日才到案,警方始能查明肇事原因。

國道七隊認為大貨車司機涉刑法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訊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今年8月31日法院對司機依公共危險判處有期徒刑1年。

警方強調,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他們循線追查,確認大貨車司機除涉及刑法肇事逃逸罪責,其惡意逼車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情事,仍應以行政罰處罰,維護用路人安全。此案對於法院判決,他們只能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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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彰化路段惡意逼車釀小貨車翻覆,造成小貨車駕駛受傷。(國道七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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