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李妍瑾和運將肢體衝突案 運將仍判拘役定讞
2017/12/12 12:2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女藝人李妍瑾去年與友人劉謙柔搭計程車,與小黃運將賀業輝爆發肢體衝突,從車內打到車外,雙方互控傷害、公然侮辱,偵、審期間調解破局,台北地院判李妍瑾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運將賀業輝被判拘役70日,可易科罰金7萬元,賀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賀上訴案定讞。李女因未上訴高院,稍早已確定。
賀業輝今未出庭聆判,無法得知他對判決看法。
李妍瑾去年10月30日凌晨,在台北市東區和劉謙柔搭乘賀業輝的排班計程車,因不滿賀業輝緊急煞車後又大踩油門,雙方發生衝突,事後2人互告公然侮辱罪、傷害罪,劉謙柔也對賀提告傷害,但一審審判中撤回告訴案。
一審審理時,李妍瑾數度重申有誠心和解,但因賀業輝開價50萬元,後來下修至15萬元,她認為雙方都有錯,應當無條件和解,調解才會破局,而賀男當時的行車速度與方式,已使她和劉女感到不適,賀還三番兩次要把她拖下車,她是基於防衛才用高跟鞋反擊。
賀業輝則堅稱起因是李妍瑾一直踹駕駛座椅背,他警告要告她毀損,李女卻嗆他,「(車子)很乾淨嗎?」,辱罵且用鞋丟他,他才出手自我防衛,他才是被害人;至於罵髒話,賀辯說是自言自語,不是在罵李女。
台北地院今年7月判李妍瑾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運將賀業輝涉傷害、公然侮辱罪共判拘役70日,可易科罰金7萬元。賀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審理時,賀撤回公然侮辱罪部分已確定,高院今再駁回賀涉傷害部份,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