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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不當限制閱卷權 漢唐董座抗告成功撤押

高院認為北院在羈押審查程序有瑕疵,不當限制被告律師行使閱卷權,今天撤銷漢唐光電科技董事長徐國良羈押裁定,發回北院重裁。(資料照)

高院認為北院在羈押審查程序有瑕疵,不當限制被告律師行使閱卷權,今天撤銷漢唐光電科技董事長徐國良羈押裁定,發回北院重裁。(資料照)

2017/12/13 18:1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漢唐光電科技董事長徐國良,被控以不實財報,佯稱漢唐公司將上市,而對外販售未上市股票吸金逾2.4億元,遭台北地檢署向台北地院聲押獲准,徐男不滿,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指出,北院在羈押審查程序有瑕疵,不當限制被告律師行使閱卷權,與大法官釋憲案准予偵查羈押中被告有閱卷權的意旨不符,今天(13日)撤銷羈押裁定,發回北院重裁;不得再抗告。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檢察官在日前北院聲押庭訊、羈押聲請書表明,本案卷證並無應限制或禁止被告徐國良及其律師知悉的情況,因此,依法應給予徐男、律師完整獲悉資訊的權利,即包含檢閱全部卷證、抄錄及攝影的權利,以保障其行使防禦權。

此外,檢察官在北院聲押庭訊、羈押聲請書中,也未敘明禁止律師影印、抄錄此案卷證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不過,北院未注意上述事項,即限制徐國良律師閱卷權行使的範圍、方式,也未說明禁止律師影印、抄錄此案卷證的原因,已有程序上的瑕疵。

高院認為,此案中,北院在羈押審查程序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徐國良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羈押裁定,發回北院重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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