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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只有13歲 越藉勞工戀雇主女兒

阮姓越南藉勞工去年間來台工作,明明參加過雇主女兒小美(化名)生日趴,明知生日蛋糕上差著13歲的蠟燭,仍與相戀、嘿咻,雙方以23萬元和解。圖為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阮姓越南藉勞工去年間來台工作,明明參加過雇主女兒小美(化名)生日趴,明知生日蛋糕上差著13歲的蠟燭,仍與相戀、嘿咻,雙方以23萬元和解。圖為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7/12/18 14:5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阮姓越南藉勞工去年間來台工作,明明參加過雇主女兒小美(化名)生日趴,明知生日蛋糕上差著13歲的蠟燭,仍與相戀、嘿咻,由於雙方以23萬元和解,小美家屬表示願意原諒,新北地院依刑法59條減刑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3年,執行完畢驅逐出境。

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間,阮男明明參與過小美的生日派對,當時小美蛋糕上差著13歲的蠟燭,但他仍與小美相戀,於同年8月,2度與小美嘿咻。

小美母親事後得知提告,阮男坦承犯行,案發後,雙方以23萬元和解,阮男已支付15萬元,剩餘8萬元要回到越南才能分期支付,小美母親表示願意原諒,同意法院給予緩刑機會,但希望儘速將阮男驅逐出境,以免與女兒再有聯繫,並同意他儘速回越南工作,以支付餘款。

合議庭認為,2人本為男女朋友關係,且一開始是小美主動去找對方,阮男因一時無法克制生理衝動,在兩情相悅情形下與小美發生性行為,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小美也表示願意原諒,又和解、無犯罪紀錄,因而依刑法59條減刑,並給予緩刑。

合議庭並宣告,阮男應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並於緩刑期間內,分期給付剩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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