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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不能安全駕駛 毒蟲遭控公共危險獲判無罪

花男吸毒後開車被逮,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士林地院認為無證據證明花男不能安全駕駛,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花男吸毒後開車被逮,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士林地院認為無證據證明花男不能安全駕駛,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2018/01/02 15:08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27歲花姓男子吸食安非他命後開車,遭警方攔查抓包移送,士林地檢署認定毒駕涉犯公共危險,將他起訴;但士林地院認為,花男面對警方盤查時,行為、舉止、對話、平衡感及注意力均與常人無異,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判他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花男2016年9月18日下午開車為提神,暫停在新北市淡水區某處,在車內吸食安非他命後,繼續開車前往聖約翰科技大學訪友,當晚返家途中因異常駕駛行為被警方攔檢,警方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花男開庭承認吸毒,但稱當天開車回三芝時,路上沒有其他車輛,所以沒打方向燈就轉彎,加上該車車主身分是毒品通緝犯,警方發現後才過來攔查;警方起初要求酒測,後來從他包包內找到吸食器,又再叫他驗尿,但他開車時都沒有異常駕駛,意識也很清楚。

攔查花男的鄭姓警員則證稱,因花男與他會車時突然右轉停在紅線上,直覺有異而上前盤查,他詢問花男,「有沒有其他東西?」見花男有點愣住,接著比了比包包,隨後就從裡面起獲吸食器,他再追問車內物品時,花男應答有點慢,所以就在記錄表上勾選「轉彎未打方向燈」及「呆滯木僵」。

法官勘驗蒐證影帶,發現花男神情舉止與常人無異,主動配合警方盤查及酒測,且能意識清楚的打電話向母親報平安,直線行走、平衡及同心圓測試也都沒有問題,認定他吸毒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遂判決無罪,吸毒部分則另裁定觀察勒戒。

法官指出,刑法第185條對於「酒駕」,明確規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就構成犯罪,代表立法者推斷若達該標準就具有危險,屬具體危險犯;但對於「毒駕」則無規範數據,而是加註「致不能安全駕駛」,屬抽象危險犯,因此必須有危險駕駛的積極事證,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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