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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起訴? 疑盗伐台灣櫸木山老鼠判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2018/01/04 17:40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男子前年在桃源區高中里荖濃溪河床,搬運一根名貴的台灣櫸木遭警方逮捕,依森林法移送法辦,但橋頭地院審理時發現,這株被盜伐的櫸木,所生長位置非屬保安林地、國家公園及森林遊樂區範圍,亦未鄰近屏東林區管理處轄管林班地,不符合森林法「林地」定義,檢方起訴法條有誤,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被告105年3月10日中午,在高雄市桃源區高中里索阿紀吊橋上游15公尺處荖濃溪河床地,以一部未掛車牌的吉普車,綁鋼索拉運一根貴重木臺灣櫸木(價值約2萬6149元),被六龜分局高中派出所陳姓員警行經吊橋處發現後棄木逃逸,但仍被警方循線傳喚到案,並懷疑他就是盜伐台灣櫸木「山老鼠」。

男子辯稱,他當時在河床地玩車子,看到這塊木頭,看能不能拿回去,但後來看到木頭有割過,想想可能是他人之物而中止搬運,仍被依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6款之使用車輛設備搬運森林主產物贓物罪送辦起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查出櫸木砍伐現場,經農委會林業試驗所六龜研究中心、美濃地政事務所、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桃源區公所等相關單位鑑界、會勘後發現,遭盜伐的櫸木所生長位置非屬保安林地、國家公園及森林遊樂區範圍,亦未紕鄰屏東林區管理處轄管林班地,並不符合森林法「林地」定義。

合議庭認為,被告雖可能構成一般竊盜或侵占罪嫌,但檢方引用森林法,不論櫸木遭砍伐位置,或被告搬運櫸木之地點,均不在「林地」之範圍內,難認定這株台灣櫸木為「森林」之主、副產物,並不適用森林法處罰規定,只能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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