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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擊斃拒檢駕駛 警員張景義判無罪

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過失致死案1審判無罪,張員於宣判後接受媒體訪問。(記者叢昌瑾攝)

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過失致死案1審判無罪,張員於宣判後接受媒體訪問。(記者叢昌瑾攝)

2018/01/09 11:0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備隊警員張景義,5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台北地檢署3度偵查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景義,台北地院今天宣判無罪。

全案偵、審期間,張景義堅持自己無罪,主張他是朝車輪開槍,並非針對駕駛座開槍,且已道義支付補償死者家屬80萬元,上月最終辯論時他說:「難道要我肉身擋車,去給車壓嗎?拿警棍去敲嗎?國家發給我槍放著生鏽嗎?保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啊!」

2013年8月13日,黎男因拒絕接受警方盤檢,駕車逃逸到西門町鬧區,當時正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事件的張景義獲報加入圍捕,朝黎男的車輪連開2槍,1發子彈意外穿過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黎男送醫不治。

事後黎男家屬控告張員涉業務過失致死,北檢曾2度處分不起訴,但都被高檢署發回,北檢第3度偵查後,認定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他起訴。

黎男家屬包括黎母與3幼子,一度求償1900萬,經法官勸諭,今年9月家屬已降至200萬,但張景義堅認無罪,符合用槍時機,不願和解賠償,不過他已道義給付80萬元「幫助對方年幼的小孩」。

張男強調,當時黎男駕車拒捕,確實已發生危害,他開槍是為了防止危害發生,合乎用槍時機和比例原則,且依據彈道比對,他開槍的位置與角度並非朝向駕駛人正面開槍。

檢察官則認為,當時張景義站在黎男車輛右前方1至2公尺處,嫌犯準備倒車離去,顯無衝撞員警的意圖,而張景義朝車窗開槍,傷人致命部位,違反用槍時機,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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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過失致死案,台北地方法院9日宣判,張員於開庭前接受媒體訪問。(記者叢昌瑾攝)

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過失致死案,台北地方法院9日宣判,張員於開庭前接受媒體訪問。(記者叢昌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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