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與「小三」生子 人妻告不成通姦因寫了一封信...
2018/01/09 12:29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王姓男子與「小三」有染產子,被妻子抓包後,企圖以2人是在境外通姦脫罪,但他算錯時間,「播種」時間其實是在境內,被檢方起訴妨害家庭罪;法院審理時,他再拿出一封家書脫罪,這回他沒算錯時間,法院以王妻早已知2人姦情,已逾6個月告訴期,判處全案公訴不受理。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婚後花名在外,搞大越南籍阮姓女子肚皮,還產下一子,終究紙包不了火,被妻子發現戶籍多了個男孩後,怒告2人通與相姦罪。
王為了替「小三」解套,拿出2人出入境資料佐證稱,2人在越南只發生一次性行為,一次就懷孕,想以境外通姦不罰(通姦最重判1年,屬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依刑法規定,此種輕罪若犯罪地在「境外」即不罰)。
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精算2人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年月日,往前推算「小三」受孕期間,2人恰巧都在國內,以我國法院有審判權,將2人依通姦與相姦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收案後發現管轄錯誤,移轉基隆地院審理。
王在法院審理時,拿出老婆在104年2月間寫給他的一封信,證稱老婆早知道他與「小三」的姦情,甚至知道2人有愛的結晶。
法院仔細推敲信件內容,「如果越南女和『她小孩』可以照顧你終老!我願放手」,採信王的辯解,認定王妻早知道2人的姦情。
法院因此認為王妻寫信給王時,即已知悉王與「小三」2人有姦情,告訴期間應從104 年2月起算,王妻遲了15個月,於105年5月間才對先生及「小三」2人提起通姦與相姦告訴,早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因此判處全案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