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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學運帶記者進立院被訴 林岱樺無罪確定

318學運占領立法院抗爭進入第9天時,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為了帶國際媒體進入議場遭拒,與駐警肢體衝突。(資料照,記者劉信德翻攝)

318學運占領立法院抗爭進入第9天時,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為了帶國際媒體進入議場遭拒,與駐警肢體衝突。(資料照,記者劉信德翻攝)

2018/01/12 11:4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318太陽花學運期間,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岱樺因協助日本讀賣新聞記者,進入遭占的立法院議場,與攔阻進場的駐衛警起衝突,被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高等法院認定林女無妨害公務罪犯意,今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判林女無罪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林岱樺20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因不滿立法院駐衛警李明哲攔阻僅持臨時採訪證的記者進入議場,雙方起了爭執,她先伸手拉扯警員李明哲,再伸手揮拳推打他胸口,已妨害李明哲執行公務,因此將她起訴。

林岱樺表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基於「保護學生」及「保障媒體從業人員採訪新聞自由」的黨團決議,在議場門口輪值,帶領已換得臨時採訪證的日本讀賣新聞攝影記者進入議場,這部分是立法院議事範圍,屬國會自律事項,非司法得介入審查。

林岱樺也認為,李明哲未經院會召喚,即進入議場阻止記者進入,已逾越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5條規定,並非合法執行職務,因此她不構成妨害公務。

台北地院認為,立法院內部明文規範,平時持臨時採訪證的記者雖不得進入議場,但那段期間立法院放寬標準,允許立法委員可帶領記者進入議場,而林岱樺會與李明哲爭執,是因帶領記者進入議場而起,也沒達到令李無法抗拒的強暴程度,當天讀賣攝影記者經立委林佳龍到場後,李也允他進入議場採訪,林岱樺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判她無罪。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不適用於國會自律的或立委言論免責權,司法機關可介入審查,而李明哲當時是依法執行職務。林岱樺當時雖然有刑法第135條的強暴行為,但她主觀上並不是要妨害李明哲執行職務,她是認為受到民進黨立院黨團指派值勤,任務包括保護學生、帶記者進入會場,因為李明哲不肯讓她帶記者進入會場,才會和李起衝突,並非故意要妨害李執行職務,因此今仍判林女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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