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樓梯性侵學妹 法官痛斥男大生不減刑
2018/01/14 16:4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張姓男大學生於深夜約出不同系的學妹小芬到學校宿舍樓梯聊天,竟在凌晨小芬欲回寢室睡覺時,抱住小芬拉開上衣吸、舔胸部,還以手指侵入學妹下體,小芬不斷反抗,張男才罷手。辯護律師指張還在念書、向法官求情減刑,但未獲法官認同。
一審判決指出,張男於106年3月9日深夜近12點,約學妹小芬(化名)到學校宿舍一處10樓安全梯見面聊天,兩人聊到隔天(10日)凌晨近1點許,小芬覺得時間太晚了、表示要回房間睡覺。
當小芬轉身離去時,張男突然從小芬身後環抱住學妹並向後施力,兩人往後跌倒在地,張男不顧小芬掙扎、壓制對方,強摸學妹的胸部,並把對方上衣、內衣往上拉開,再強行吸、舔女方的胸部,接著又把手伸進女方褲子內撫摸,並用手指侵入學妹的下體。因為小芬不斷反抗,後來張男才罷手。
逃離受害現場的小芬把這事告知宿舍管理人員,報警查獲這名變身狼人的男大學生。從警方到檢方偵查、法院開庭審理,張男都坦承性侵學妹犯行。
辯護律師為男大生求情說,張男是初犯、無前科,如這件一失足即須入監服刑,實屬不捨,因為他還在念書,可否減刑讓張男完成學業。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刑法59條減刑要件是需有犯罪情狀引起同情或另有特殊原因與環境等,張男只為私慾、利用約出學妹見面進而強制性侵,對學妹身心造成極大創傷與難以抹滅的陰影及痛苦,犯後又未與受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犯行無特殊原因與環境,無可同情之處、沒有減刑的條件,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張男3年2個月徒刑,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