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指揮家控留學校友誹謗求償 法官:公評言論不必賠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曾甄選台灣國家國樂團指揮的溫姓名指揮家,控訴曾同在維也納音樂大學留學的梁姓校友在網路上誹謗他「只是念進修班,可變博士畢業、取得教育部博士證明,很敢、這麼好念」,這些言論損害其名譽、求償50萬元及刊道歉啟事。二審法官認梁是就可受公評事項發表言論、無惡意虛構事實,判溫敗訴,但溫還可上訴三審。
溫姓指揮家表示,他從86年到96年先後在奧地利維也納市立音樂院、國立維也納音樂大學求學,畢業取得「Diplom、Postgraduale」文憑。87年到95年,被告梁某曾與他同時就讀維也納音樂大學,但梁在校期間未通過任何考試、未取得任何文憑,兩人不曾謀面,之後,梁轉到德國另校就讀。
溫某控訴,梁於98年底在德國上網到噗浪社群網站po文指「拜託,溫某,你沒有畢業,只是念進修班,敢寫這樣去教育部公證,已是居心不良,在教育部沒詳查學歷下發給你博士證明,就該偷笑,你非但沒反省,還說要提告,太不要臉了吧!進修班可以變成博士畢業,這麼好念,我也要去,他(指溫)就是很敢」。
溫某痛批這些文句對他是不實誹謗與辱罵,使他人格名譽受損,直到103年4月在網路查詢才得知梁對他有侵害名譽行為,要向梁求償50萬元及上網刊登道歉啟事。
梁某反駁說,是因看到98年8月台灣有媒體報導溫的學歷爭議與溫揚言提告的新聞,自己也在維也納大學讀過,對溫修課方式與取得學歷證明有一定程度瞭解,他認知溫的學歷確有爭議性,只是與特定友人在網路聊天時,基於認知的事實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不構成侵權,原告不必把有爭議的事件無限擴大。
此案在一審時判溫敗訴,溫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審認梁某看到媒體報導才上網陳述,應屬事實,並認為國家國樂團指揮甄選涉及公共利益,屬於公共性議題,其學經歷能否擔任國家樂團指揮?一般民眾關注,自屬可受公評事項,梁某部分用語雖尖酸刻薄,讓原告覺得不快或影響名譽,但梁主要是針對溫的學經歷可受公評事項做意見表達,用語雖尖酸,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仍應推定梁是基於公評、善意發表的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仍判梁不必賠償、也不必刊道歉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