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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持有匕首遭判刑 30年後欲當小黃運將被駁回

郭姓男子30年前曾獲槍砲前科,欲申請計程車執業記證卻遭警方駁回,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警方於法有據,今判郭男敗訴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郭姓男子30年前曾獲槍砲前科,欲申請計程車執業記證卻遭警方駁回,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警方於法有據,今判郭男敗訴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2018/01/23 11: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現年49歲的郭姓男子在19歲時曾非法持有匕首,而遭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確定,他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時,卻因該槍砲前科被台北市警局駁回其申請,郭男不服打官司主張該罪是少不更事時犯下的,而且是輕罪,不應剝奪其工作權,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警方駁回其申請乃於法有據,今判郭男敗訴定讞。

郭男具狀主張,他是1988年1月時,年僅19歲時,因一時因慮,持有匕首被查獲,遭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6月確定,他犯下的是輕罪,而且從那時起,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對乘客毫無「危害性」可言,警方卻以2001年修訂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定,指他曾犯槍砲前科,不得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為由,駁回他的申請,顯然違反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

郭男訴苦指出,他只有國中畢業,且已年近半百,並無特殊專長,謀職難上加難,只能選擇開計程車的方式糊口,自食其力,希望行政法院判准他可以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基於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才規定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制例、殺人、強盜等罪,不得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台北市警局駁回郭男申請,乃依法行政,今判他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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