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皮條捆回收物彈傷眼 雇主拒賠還開除清潔婦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鄒姓婦人擔任清潔工,在綑綁回收物時橡皮條不慎斷裂,彈傷左眼導致水晶體位移,甚至引發白內障,她事後請假治療,竟被以曠職為由解雇,更發現雇主高薪低報少繳勞保,讓她領到的職災補償短少,雇主也拒賠醫療費。鄒婦憤而提告,士林地院判雇主應給付39萬7472元,並應補繳3萬1202元勞退金,可上訴。
鄒婦提告指出,她2013年間任職普利雷公司清潔職務,每月薪資3萬500元,2015年3月9日上班時綑綁回收物,因橡皮條斷裂反彈擊中左眼,之後瞳孔無法縮回、無法聚焦且畏光,並發生挫傷合併視神經病變白內障。
鄒婦說,意外發生因視力模糊難以工作,遂請假治療,公司卻於同年5月底將她解雇、勞保退保,又因公司高薪低報,導致勞保局失能給付短少13萬餘元,包含醫療費、精神賠償等,總計求償153萬餘元,並請求公司提繳6萬餘元至她的退休金個人專戶。
普利雷公司抗辯,稱鄒婦工作是外派到客戶公司「支援清潔維護」,例行性作業為擦拭、吸塵、清掃及倒垃圾等,並不包括回收物整理,他們更沒有提供橡皮條,況且他們規定清潔工不得擅自帶走客戶紙張變賣,鄒婦當天綑綁回收物就已違反規定,因此被橡皮條彈傷並非職業災害。
但客戶公司代表出庭作證,稱案發當天因回收物暴增,有同意讓鄒婦變賣補貼家用,法官因此認為鄒婦當時是在替客戶清運回收物,受傷與工作有因果關係,屬於職業災害,而鄒婦受傷後無法勝任原來工作,雇主也未安排其他更適合的職務,因此不能認定鄒婦曠職,高薪低報經查也是事實,應賠償醫療費用、薪資損失及短少的失能給付。
不過,因橡皮條並非雇主提供,雇主無須負預防、教育責任,遂駁回精神賠償請求,而鄒婦遭解雇後,同年9月起又任職其他公司領薪,原雇主短付的勞退金、薪資只能算到任職新工作之前,經計算後應賠償鄒婦總共39萬7472元,補提繳勞退金3萬12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