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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困難引民怨 檢舉交通違規將不得匿名

民眾以後要檢舉車輛交通違規,即便舉發事實明確,若匿名警方應不予受理。(資料照)

民眾以後要檢舉車輛交通違規,即便舉發事實明確,若匿名警方應不予受理。(資料照)

2018/02/13 10:56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逐年增加,交通部表示,許多民眾檢舉案件因資料不全,或匿名檢舉造成執法機關查證困難,且法院審理也無法請檢舉人到場說明,已引發諸多民怨。昨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增訂檢舉人應提供身分證字號,及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匿名檢舉警方即便檢舉事實明確,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根據統計,去年民眾檢舉件數達169萬件,佔所有違規件數16%,當中又以檢舉違規停車最多,佔檢舉案件60%;現在有許多檢舉魔人、挾怨報復、誤認有獎金的民眾一直檢舉,甚至同一個違規停車案件就傳30次檢舉,讓警方不勝其擾,也無足夠人力去處理。

這次修正處理細則第20條,增訂檢舉人應提供身分證字號,主因現在科學儀器蒐證便利,為確保檢舉資料真實性,受理機關須知檢舉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是必要查證方式,甚至在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行政訴訟案件,涉及證據調查須請檢舉人到場說明時,也能避免因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致無法聯繫。另外,這次同時增訂第20條第3項,規範只能檢舉7天內發生的違規案件,否則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不予受理,以減少行政成本。

現在各警察經關多建置資訊系統,24小時受理民眾檢舉案件,但實務上難以在受理後立即派人查證,所以這次預告修正內容也將第22條文字做修正,將應「即」派員查證的即去除。另外,雖然處理細則第23條中有規定,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但該條文後面有但書指出,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這次特別將這但書刪除,並增訂經通知檢舉人7日內補資料或到案說明時,檢舉人屆期未到案說明或未補資料者,不予舉發。

警政署交通組科長蔡宗益表示,對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若是透過行車紀錄器拍到危險駕車、行駛路肩等有危害交通安全,且警方較難取締的動態違規行為當然很好,但是違規停車多是停車空間及規劃問題,即便趕走一批違規車輛,馬上就會有下一批,沒辦法解決問題,只會增加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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