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太想要iPhone 工人竟搶4歲童手上i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黃姓工廠技術員去年到台北市萬華一間早餐店用餐,見4歲男童小右(化名)獨自拿著iPhone 6在看影片,竟恃強凌弱,搶走手機,犯案後還迫不及待走到附近大樓把玩手機,就連被逮時都還在滑螢幕,看得警方大嘆「搞不清楚狀況」,因為故意對兒童犯搶奪罪,依法應加重其刑。台北地院審理後,日前判他9月徒刑。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律師顏世翠解釋,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規定只要對兒童或少年犯罪,均應加重1/2徒刑,但若法條裡面本身就有年齡規範,例如刑法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已特別列出罰則,則不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
黃男月薪3萬元,一心想要有iPhone,去年10月8日早上8點半到萬華一間早餐店用餐,看到隔鄰的小右手拿自己夢寐以求的iPhone,竟起歹念,硬從小右手中抽走手機,欺負小朋友年幼無力抵抗。
小右原本和母親在早餐店用餐,母親尿急上廁所,用手機開了一部影片,留他單獨在座位上觀看,沒想到不到一分鐘就遭搶,母親出來驚見兒子嚇得面容慘白、嚎啕大哭,追問才知道手機被搶,立刻報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黃男犯案後沒有刻意藏匿,也未遠走高飛,而是開心地把玩手機,一派輕鬆地走進附近西門町獅子林商業大樓。員警透過「尋找我的iPhone」手機定位功能,立刻發動圍捕,找到人時,黃男仍自在地滑手機。
黃男承認拿走小右手機,但不知此舉已觸犯本刑最輕6月以上的搶奪罪,也不了解對兒童犯罪,應依兒少法加重處罰,直到檢警告知,他才悔不當初。
北院指出,黃男劣行害小右受驚嚇甚鉅,考量他承認犯行、態度尚可,加重徒刑後判處9月。全案可上訴。
基隆市政府兒少福利科科長黃靜宜表示,兒少法規定不得「獨留」6歲以下兒童,獨留是指隻身在密閉空間,旁無他人,而本案發生地在早餐店,屬公共場所,出入者眾,因此媽媽並未觸法。
黃靜宜建議,家長若尿急,可把孩子一同帶到廁所陪伴,若不方便,亦可請旁人或店員協助看護,避免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