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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停遭起底PO網 他緊找警察提告

一名陳姓男子因為連被蔡男檢舉,在臉書PO文稱蔡男是「檢舉達人」豈料遭蔡男提告,認為檢舉達人有負面的意思。(資料照)

一名陳姓男子因為連被蔡男檢舉,在臉書PO文稱蔡男是「檢舉達人」豈料遭蔡男提告,認為檢舉達人有負面的意思。(資料照)

2018/02/27 23:1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違停常會激起見義勇為的民眾拍照檢舉,不過一名小貨車的陳姓車主,發現有蔡姓休旅車駕駛常檢舉他,有一次蔡男拍下違規照片時,還被陳男發現,陳氣得將罰單PO上臉書,痛斥「檢舉達人」出沒,提醒其他民眾小心,很快就有200多位網友分享,但蔡男看見後認為,「檢舉達人」有誹謗的意味因此提告誹謗,律師認為「檢舉達人」是否不法有討論的空間。

陳男的小貨車因為壓到紅線,常常在自家外遭到檢舉,某次還發現開白色休旅車的蔡男正在對著小貨車拍照,他氣得追上去想理論,結果被蔡男溜走,只好將罰單PO網消氣,稱蔡男是檢舉達人,並記下蔡男的車號,提醒臉書朋友幫忙分享PO文。

不久陳男的PO文就有200多次分享,這個PO文由於是設置公開,蔡男也看得見,因此拿著截圖,向警察機關提告,認為檢舉達人是負面的用詞,加上車牌被公開PO網,認為安全有疑慮,對陳男提告誹謗與恐嚇,不過警方認為,關於「達人」是不是負面用詞有疑慮,且公布車牌也不至於涉嫌恐嚇,但仍受理蔡男報案。

律師洪銘憲認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進行恐嚇,所謂恐嚇是將使人心生畏懼的事實通知被害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判例更指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的通知,尚難構成恐嚇,因此光是公布車牌可能不會構成。

不過,關於檢舉達人是否構成誹謗?洪銘憲認為有討論空間,刑法310條誹謗罪是指摘或傳述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如果能證明是事實不罰,但是如果抨擊他人的私德而與公眾利益無關則會罰,那麼檢舉違規停車的「檢舉達人」是否能證明常有檢舉的事實,則為本案的關鍵點。

洪銘憲認為,PO網檢舉達人,可能不涉及誹謗,比較是針對個人的抨擊,涉嫌公然侮辱,至於達人一詞到底是正面或是負面的用詞,可能要看被告如何答辯、院檢如何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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