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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特光電內線交易案 前董座更四審逆轉改無罪

高院更四審認定,無法證明賴大王賣股時已獲悉財報即將重編的消息,逆轉改判他無罪;此案檢方可上訴。(路透資料照)

高院更四審認定,無法證明賴大王賣股時已獲悉財報即將重編的消息,逆轉改判他無罪;此案檢方可上訴。(路透資料照)

2018/03/07 12:5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力特前董事長賴大王,被控在2006年知悉公司財務報表重編將產生鉅大虧損,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賣出持股減少損失3046萬多元,桃園地院將他判3年8月,但高院更四審認定,無法證明賴大王賣股時已獲悉財報即將重編的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逆轉改判他無罪;此案檢方可上訴。

此外,同案被告、力特光電總經理室課長彭紹華,被控因獲得賴大王的內線消息,提前拋售手中持有的力特光電股票,減少損失108萬多元,一審判他無罪,高院更四審今維持他無罪判決,彭獲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2005年12月賴大王擔任力特光電董事長、總經理等職位,並自行設立宏運投資期間,因金管會接獲檢舉力特有大量不良品藉試機而轉列遞延費用的情事,金管會於是指示證交所進行查核,證交所發函到力特了解存貨及不良品處理程序。

檢方起訴指控,賴大王因得知公司財報不符一般會計原則,如果重編財報將導致公司鉅大虧損,為了減少他所投資的宏運公司持有力特光電的股票,因股價下跌衍生損失,而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指示彭紹華賣出持股,後來力特光電股票下跌,賴、彭事先賣股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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