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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檢察官教你停看聽

轟動全台的花蓮五子命案「凶宅」,日前已賣出,傳聞買主是一對新婚夫妻。(資料照)

轟動全台的花蓮五子命案「凶宅」,日前已賣出,傳聞買主是一對新婚夫妻。(資料照)

2018/03/09 12:4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多數民眾深怕買到凶宅,而對凶宅的定義,又言人言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9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目前最廣為接受的定義是內政部97年的函示,即有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正常死亡的處所,可被稱為凶宅,民眾要購屋前,可注意契約書上是否有「凶宅條款」,以免後續紛爭。

劉彥君表示,內政部定義所謂的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劉彥君指出,目前較有爭議的是跳樓自殺,法院判決跳樓自殺事件中有兩方不同之意見,一種判決為跳出之標的物,及陳屍處皆屬凶宅;另一方判決認為,發生於房屋以外之非自然死亡事件,該標的物非屬凶宅,無所謂影響居住品質或減少價值可言。

近來時有買賣凶宅而發生涉嫌詐欺爭議,如仲介已經窮盡調查,但因賣方隱瞞房屋狀況,而仍無法查出凶宅事實;或民眾心中的凶宅定義較廣泛(例如:意外死亡、自然死亡或風水不好、磁場混亂等),與內政部之定義不同;或賣方本身不知道賣出的房屋為凶宅,因未具主觀犯意,則未必會構成詐欺。

劉彥君建議,民眾透過房仲購屋時,本身最好事前先行調查欲購買或承租的房屋是否為凶宅,多向附近的鄰居、管區警察打聽,注意契約書中是否有載明「凶宅條款」,如連自然死亡也忌諱,亦可在買賣契約中加訂個別條款,定明凡是該屋內曾經有人死亡,無論死亡的原因為何?與是否為陳屍地點?買受人均可解除契約,如此才能避免買到或租到所謂的「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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