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路隊長」挨罰辯鄰車太快 法官斥倒因為果判敗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范姓男子去年3月開車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上苗栗路段,以時速98公里低速,佔據內側超車道,亦即俗稱的當「路隊長」,被國道警察開3000元罰單,他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他是想超越中間車道的鄰車,但因鄰車開太快,他自認時速110公里仍無法超越,才會在減速並試圖變換到中間車道,罰單應該撤銷。
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卻駁斥,范男的前方沒有車子,他開得太慢才無法超越鄰車,辯詞是「倒因為果」,據此判決敗訴確定,不得抗告。
判決書指出,范男去年3月9日10時許,駕駛汽車於國道3號北上125.7公里路段,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的員警,用測速槍測速,他行駛於俗稱超車道的內側車道,依法律規定,此車道是超車用,要用最高限速行駛,且超車後要回到中間車道,該路段現速是110公里,但范男卻用98公里的低速,盤據內線車道一段時間,亦即俗稱的當「路隊長」。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開出3000元罰單,范男提起行政訴訟,宣稱他行駛內側超車道,確實是要超越中間車道的鄰車,卻發現鄰車開太快,他無法用110公里的最高限速超越,才會降低速度,想要變換車道到中間車道,警方只依據3秒鐘拍攝的9張照片,就認定他盤據超車道當「路隊長」,違反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應該撤銷罰單。
法官勘驗現場錄影卻發現,范男的前方,並沒有車輛阻擋,范男還是以98公里低速行駛,有可能衍生內側車道遲滯、壅塞的危險,范男無法超越鄰車的原因,並非鄰車太快,而是范男的速度太慢,是范男開太慢無法超越鄰車,不是鄰車開太快導致范男減速,范男辯詞是倒因為果,另外,雷射測速槍檢驗合格,警察也正確操作,據此判決范男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