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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小黃稱沒錢付335元 易科罰金要4萬

橋頭地院依詐欺得利罪判王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資料照)

橋頭地院依詐欺得利罪判王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資料照)

2018/03/13 16:54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王姓女子,去年11月叫計程前往高市榮民總醫院,抵達後稱「未帶錢」付不出335元車資,運將直接開到派出所提告,橋頭地院依詐欺得利罪判王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女去年11月24日上午11時55分左右,透過電話叫車系統,叫了一部由邱姓司機駕駛的計程車,上車之後指定前往高雄市左營區高雄榮民總醫院,在抵達目的地跳表顯示車資335元,王女才說:「未帶錢」,氣得運將直接把車子開到派出所報警。

女子辯稱,在半路她曾向司機表示身上沒錢支付車資,希望當月月底再將車資交到計程車總公司處,或是司機將其手機留給她,待有錢後再打電話還錢,她之前也有幾次先積欠計程車車資嗣後再至車行結算之經驗,並沒有不還錢的意圖。

計程車司機則證稱,他們車行提供付款方式只有現金支付,沒有提供刷卡或賒帳,之前遇到有乘客想要搭霸王車,乘客一上車就告知身上只有2、300元,他立即請他下車。王女是直到快到目的地時才說身上沒錢,他無法接受。

法官審理認定,王女自始明知其並無支付計程車車資之能力、意願,佯裝有付款之能力、意願,搭乘告訴人所駕駛之上開計程車,使告訴人誤信被告有資力,因而載送被告前往指定地點之行為,係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判王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且須追繳335元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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