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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隱私遭人看光光 檢:應課以旅館注意義務

司進會呼籲,行政法規應課以旅館業者注意義務,維護住客權益。(記者吳政峰翻攝)

司進會呼籲,行政法規應課以旅館業者注意義務,維護住客權益。(記者吳政峰翻攝)

2018/03/19 16: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傳出台北市西門町一間旅館,因房間窗戶遮光率太低,住客在房內的一舉一動隱密行為均被外人窺視,對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邱曉華19日認為,應透過行政法規課以旅館業者注意義務,維護住宿權益。

邱曉華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受害住客常因證據難以搜集,或因旅店業者主張不知情,使得求償困難,以本案為例,旅店房間窗簾透光性太高、隱密性不足,民眾根本不知隔牆有人而無法預防,平白被偷拍何其無辜。

邱曉華建議,可從行政法規方面課以旅宿業者注意義務,促其改善門窗遮光率,並隨時檢查營業場所房間有無遭架設偷拍儀器,且主管機關宜定期派員查核旅店業的住宿隱私安全,始能確保住客不至於淪為下一部私密影片的主角。

邱曉華指出,為了確保大眾的隱私權不被不當侵犯,刑法早已訂定妨害祕密罪章,其中第315條之1就是用來對付不肖的偷拍業者,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舉凡在旅店、民宿、摩鐵或公廁架設針孔攝影機、使用空拍機、祕錄器、錄音筆等科技設備偷拍、偷聽他人私密活動、言論、隱私器官等行為,皆能以該條文處罰。

至於旅店業者有無責任?邱曉華表示,刑法第315條之2有提到「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業者仍需留意, 不要涉及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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