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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臨檢故意撞人 不算肇事逃逸!

一堆機車被撞翻,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一堆機車被撞翻,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8/03/22 11:05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0歲曾男駕駛小客車,車內疑似飆出K毒味道,員警趁他停等紅燈之際上前請他停車受檢,不料他竟加緊油門向前衝,直接撞上前方停等紅燈的蕭姓騎士母女(少女未成年)及劉姓女騎士,造成2機車3人四肢挫傷及骨折,事後逃逸現場。此案法官認定故意撞人,所以肇事逃逸判無罪,另曾男無法預知後坐是少女,也不適用兒少福利法對少年犯罪須加重其刑的規定,全案依傷害罪判曾男1年5月。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106年4月20日曾男駕駛友人自小客,當晚11時許行經東區進化路與自由路口,在停等紅燈之際,李姓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經過,聞到車內飆出K菸味道,利用他停等紅燈之際,上前示意請他靠邊停車受檢,但曾男心虛反而加緊油門向前衝,前方正有同樣停等紅燈的蕭姓騎士母女、劉姓女騎士,蕭姓母女被撞得人仰馬翻,造成四肢嚴重擦傷,蕭姓少女四肢擦傷及骨折;劉婦也有多處骨折及挫傷。

曾男不顧已撞傷人,仍持續加油門逃逸現場,警方記下車號,聯繫車主約4小時後曾男才出面到案,辯稱因喝酒怕臨檢才逃逸,但酒測值是幾乎為零,沒有超過違法標準。

法官審酌被告有毒品前科,106年3月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4月又犯下故意傷害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但蕭姓少女受害,無證據證明曾男知道對方未成年,所以不能依兒少福利法加重其刑。

另外既然對曾男認定是故意傷害罪,並不是一般交通事故的過失傷害罪,所以就肇事逃逸部分也不成立,此部分判無罪。

法官審酌被告至今還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傷害罪判處曾男1年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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