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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首次境管權 司法院擬放寬期限

司法院擬把限制出境設為刑事訴訟法中的專章。(資料照)

司法院擬把限制出境設為刑事訴訟法中的專章。(資料照)

2018/04/12 00: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有鑑於現行境管被告無明確法源,司法院擬修「刑事訴訟法」,設立限制出境專章,原欲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即檢察官可對被告逕行首次境管,但限一個月,之後若要延長,就得向法院申請,此方向遭檢察界批評「不食人間煙火」,為此,司法院9日再度開會,決定放寬首次境管天數,細節則待後續討論。

現行限制出境、出海並無法源,全都是依照1984年的會議決議,視為限制住居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引發不少侵害人權、甚至違憲的質疑,司法院長許宗力上台後,決定出手修法,解決沉痾。

修法確定設立限制出境專章,雛形原採「法官保留原則」,即檢察官如果要境管被告,得向法院申請令狀,後考量到辦案現況,跑完流程被告可能早已潛逃海外,緩不濟急,因此上月底改朝向「相對法官保留原則」,把首次境管被告的權力留給檢察官,但為期僅一個月。

檢察界得知後,直指通常都是重大犯罪被告才會限制出境,一個月根本無法偵結,來來回回向法院申請延長境管,實則浪費司法行政資源,毫無必要;法務部也認為一個月不符合現況,最少應給檢察官半年的境管權,以利辦案。

檢察系統反彈聲浪不斷,司法院9日再度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會中意見紛雜,主席、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折衷意見後,做出「再行審慎考量」決議,不再堅持只給檢察官一個月的境管權,但究竟應放寬到多長,將交由刑事廳預擬相關配套。

會中另決議,檢察官要向法院聲請延長境管時,除應記載法定事項,還要附上延長的具體理由,並一併以書面通知被告延長境管;法官則應在裁定延長境管前,給予被告陳述意見的機會。

特別的是,檢方起訴或上訴後,被告的境管期限如果不到一個月,則將自動延長為一個月,以免被告在起訴到審理這段空窗期間趁隙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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