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頻傳 檢:已修法擴大保護範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年來醫療暴力頻傳,不但讓醫護人心惶惶,連後送病患的消防員也深怕遇到拳腳相向,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19日表示 ,醫療暴力已被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且去年「醫療法」修正後,擴大保護對象,並加重法定刑責,呼籲「酒空」或易怒之人千萬不要對醫護人員施暴,否則下場非同小可。
徐弘儒指出,修法後將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均列為保護對象,舉凡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而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均屬之,違者除由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涉及刑事責任,則需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責,若因此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更分別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
徐弘儒強調,各地檢署多已建立防制醫療暴力機制如下:
(一)設立醫療專組,專責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並由該組主任檢察官擔任聯繫窗口,負責對外各項業務協調與交流。
(二)與轄區醫療院所建立醫療暴力案件聯繫窗口,建置案件發生即時通報流程,並立即指派檢察官專責處理,以防止暴力事件擴大。
(三)醫療暴力案件特別於卷皮加蓋「醫療暴力案件」印記,以利案件控管、數量統計及追蹤偵處情形;另執行科分案時亦比照辦理,並由執行科書記官送請檢察官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四)案件偵結後,將結案書類函覆所轄之縣市政府衛生局,以利該主管機關統計醫療暴力事件與後續對施暴者加以行政裁罰。
另外檢察官在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也採取下列原則:
(一)從嚴從速偵辦,遏止醫暴行為蔓延。
(二)案件偵結起訴或指揮裁判執行後,必要時適度發佈新聞,以達刑罰一般預防效果,維護公共利益。
(三)依具體個案情節從重求刑,以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及民眾合法權益。
(四)積極監督法院判決,對於量刑過輕而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判決,以提起上訴以為救濟。
(五)判決有罪確定後,審查是否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而不准易科罰金,以達刑罰之目的。
徐弘儒認為,醫護人員以救人救世為業,常常不分晝夜值班,堅守崗位,備極辛勞,希望一般民眾能多予鼓勵與掌聲,更要對醫療暴力行為嚴加譴責,採取零容忍的立場,唯有維護醫護人員之執業安全,才能保障民眾就醫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