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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拐台南11歲女童回家 13天做愛6次被判刑

桃園市1名今年25歲的張姓男子,2016年時透過線上遊戲與台南當地11歲的小6女童成為情侶,隨後將其約出並拐回家13天內做愛6次。(情境照)

桃園市1名今年25歲的張姓男子,2016年時透過線上遊戲與台南當地11歲的小6女童成為情侶,隨後將其約出並拐回家13天內做愛6次。(情境照)

2018/04/22 19:1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桃園市1名今年25歲的張姓男子,2016年時透過線上遊戲與台南當地11歲的小6女童成為情侶,隨後將其約出並拐回家13天內做愛6次,法院將張男依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和誘罪,合併判處4年4個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蘋果》報導,張男在2016年8月15日與11歲女童相約台南火車站見面,就把她帶到桃園住所暫居13天且期間做愛6次,女童母親報案後,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讓案情明朗,將張男移送檢調偵辦,檢方亦依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和誘罪嫌將之起訴。

張男向法官供稱,當時和女童是在需有一定經濟能力才能遊玩的非免費之遊戲程式中交往,因此認為她已成年,且見面時發覺她已有明顯性徵且不帶稚氣,未查察其未成年人身分,但法官認為,女童與張男見面時身上穿著卡通T恤且無化妝,明顯與張男說詞有所出入。

法官另外提到,女童亦有可能是在家長知悉的情況下,在付費遊戲中遊玩,且女童於出庭時,其模樣明顯稚氣未脫,在與警方攀談時,亦未改向陪同之母親徵詢意見、放空或羞澀等反射動作,在寫給張男的卡片中,字跡也與一般兒童並無二致,因此不採信張男說詞,將他以2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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